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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积家小厨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积家小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504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积家小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12号”重庆亿象城”休闲文化广场(简称休广)(区)0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重庆积家小厨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对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亿象城店、被告重庆积家小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