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永忠与郭中发,王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郭中发,王碧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王永忠,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被告郭中发,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被告王碧芳,女,1963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原告王永忠与被告郭中发、王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自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春秀、人民陪审员朱华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中发、王碧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忠诉称,我与郭中发是朋友,郭中发因工程急需,于2012年12月14日向我借款65000元,并给我出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2月14日前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没有向我还款。被告郭中发向我借款时与被告王碧芳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我要求二被告连带向我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并从2013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被告郭中发、王碧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郭中发向原告王永忠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今借到王永忠现金陆万伍仟元正在2013年2月14日还清如超出一天每天按500元计息借款人郭中发2012年12月14日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借条是郭中发本人亲自书写并签名的。另查明,二被告于2007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8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被告郭中发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郭中发向原告王永忠借款并出具借条,由此,原、被告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中发、王碧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主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郭中发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间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依法登记结婚之后,即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行为就要受法律的约束,就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笔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王碧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中发、王碧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永忠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郭中发、王碧芳负担。被告郭中发、王碧芳负担的金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迳付原告王永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谭自强代理审判员 杨春秀人民陪审员 朱华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宇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