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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增占与李增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占,李增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李增占。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占诉被告李增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增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久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