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增占与李增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占,李增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李增占。委托代理人卢永亮,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增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占诉被告李增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增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宁久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贵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