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英与吴建芹、XX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吴建芹,XX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298号原告:杨英,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胡波,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建芹,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XX廷,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英与被告吴建芹、XX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英负担。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