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2551号原告任某某,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朱某某,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