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翟某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