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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苏州晶体元件有限公司与方天强、奉化市大桥飞跃五金仪表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716号原告苏州晶体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大桥飞跃五金仪表塑料厂、方天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8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州晶体元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奉化市大桥飞跃五金仪表塑料厂已歇业,法定代表人方天强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晶体元件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大桥飞跃五金仪表塑料厂法定代表人方天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大桥飞跃五金仪表塑料厂、方天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晶体元件有限公司案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7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