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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俞江辉与俞江辉、俞小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俞江辉,俞小芳,邵美丽,慈溪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9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代表人:吴玮华。委托代理人:陈姝贞,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江辉。被告:俞小芳。被告:邵美丽。被告:慈溪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国永。委托代理人:罗玲芳,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叶,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被告俞江辉、俞小芳、邵美丽、慈溪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1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胡斐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