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全与被告王玉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志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王玉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王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杨金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杨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王志全与被告王玉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王志全负担。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国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