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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全与被告王玉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志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王玉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王小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杨金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杨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王志全与被告王玉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志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王志全负担。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国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