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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訾永鹏与天津金元宝滨海国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鹏,天津金元宝滨海国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訾永鹏。被告天津金元宝滨海国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9号1-2号、3号营业厅。法定代表人包子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訾永鹏诉被告天津金元宝滨海国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永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