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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卢忠劭与麻明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忠劭,麻明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卢忠劭。被执行人麻明务。本院在执行卢忠劭申请执行麻明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卢忠劭支付赔偿款163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地产、工商登记信息,其拥有的桂L506**车辆已被我院扣押,但在执行期内无法执行完毕,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