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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675号原告吴某,男,32岁。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女,29岁。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8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男孩,取名吴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逐渐加深。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吴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