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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建卫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卫,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329号原告:陈建卫。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卫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卫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卫撤回对被告陈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建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彩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