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易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肖某将罂粟壳打磨成粉后添加到制作香辣蛙的调料中,并交由其丈夫陈某某进行炒制了10多千克底料,后被炒制的底料被用来制作干锅并在其经营的米易肖妈香辣蛙店予以销售。2014年11月6日米易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米易县肖妈香辣蛙店的底料进行抽样送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米易县肖妈香辣蛙店使用的底料中含有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可待因。另查明,2015年1月5日,米易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肖某案予以立案,经立案调查,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015年1月28日将该案移送米易县公安局,米易县公安局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并在立案当日传唤肖某到该局接受调查,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傅某某、胡某某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米易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案件调查报告、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涉嫌犯罪移送审批表、移送书,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的抽样工作单、检测报告及相关资质材料,米易肖妈香辣蛙店的点菜单、账本复印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的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的;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