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能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曾继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能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曾继强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373号申请人能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吴熠,行政总监。委托代理人杜洁,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洋鸣,女,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曾继强,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委托代理人姜薇薇,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能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能极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133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能极公司申请称,一、涉案仲裁裁决第一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仲裁裁决书载明“由于本委上述已认定曾继强没有造成能极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能极公司以曾继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扣除曾继强2015年2月份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故本委支持曾继强要求能极公司支付2015年1月份工资差额800元及2月份工资2988.5元,合计3788.8元。”曾继强于2014年年11月份在深圳市楚佳西实业有限公司做开模产品项目名称为mda60-220s24防水电源。在mda60-220s24防水密封圈设计未定型的情况下,曾继强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在未知会采购的情况下擅自电话通知深圳市楚佳西实业有限公司修模,要求按照能极公司图纸重新修改橡胶垫模具,给能极公司造成修模费直接损失5280元,曾继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能极公司可以从曾继强工资中代扣。能极公司提交的《邮件截图及情况说明》、《付款回单》、《付款申请书》、《发票》、《改模报价单》、《证人证言》,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明曾继强给能极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5280元,应当予以支持。涉案仲裁裁决认定曾继强没有造成能极公司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二、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曾继强自从入职能极公司处工作表现极差,并且曾继强的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能极公司的规章制度,具体表现简述如下:1、能极公司最大客户恰和嘉业负责电源认证的苏某本着帮助能极公司的态度,对能极公司新一代的防水电源提出了建议。曾继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给苏某打电话,指责客户建议的方案有问题,短短几分钟的电话,造成客户对能极公司研发的极大反感,并多次在不同场合直接对能极公司表达出对此事的极大不满,给能极公司带来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2、在mda60防水密封圈设计未定型的情况下,曾继强未按照能极公司流程审批,在未知会采购的情况下擅自通知供应商修模,造成公司直接损失修模费5280元。3、在无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曾继强要求强行从能极公司主力塑胶件供应商处拉回已开模的模具,却又没有其他供应商做备选方案。如果不是采购发现及时制止的话,又将造成能极公司直接损失超过万元。4、曾继强在加班考勤上弄虚作假,利用能极公司人性化管理的漏洞,常常提前离开能极公司,晚上再回来能极公司打卡,擅离职守,欺骗能极公司,有意制造在岗假象,并且欺骗加班时间。曾继强还经常在休息日到能极公司处打卡,然后外出,下班时间又回到能极公司处打卡,在能极公司电子考勤系统上形成加班的记录。曾继强自身岗位工作量就不饱满,每个月的加班时间却比同岗位的工程师高20余倍。5、曾继强的工作能力较差。能极公司在工作中仅起到用软件绘制图纸的作用,不能帮助研发工程师解决项目中的结构问题,使得很多本该由结构工程师完成的工作还要由研发工程师自己完成,造成多个工程师对其投诉。6、曾继强没有协调好与其他同事的关系,多次当众与他人争吵,给能极公司的团队建设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7、曾继强的工作效率很低,经常不能及时完成任务。比如能极公司产品外包装问题,原定在2014年底前解决,经多次跟催后至今仍未完成。另外在其工作量极其不饱和、工作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前提下,曾继强却创造了惊人的加班记录。8、曾继强没有责任心。曾继强有关与供应商进行技术沟通、供应商选择、结构件的材质、表面处理等结构工程师的本职工作,他基本上都推给研发工程师或者采购处理,画完图后基本上不管不顾。最近一次在处理怡和嘉业防水电源的送样的时候,由于结构件的打样完全停顿,造成送样时间又一次推延一周。而在询问原因的过程中,曾继强说出”这是采购的事”这样的话,毫无责任心可言。9、曾继强拒不执行能极公司安排的工作。2015年2月11日,能极公司有个紧急项目需要配合修改防水电源的部份结构,能极公司的研发部工程师根据工作安排找到曾继强,向曾继强说明了工作内容。曾继强因个人情绪因素,以各种无理借口拒绝配合工作,并且与能极公司的研发部工程师发生激烈争吵,部门领导出面协调也无济于事,给能极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10、曾继强隐匿销毁能极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文件,经数次警告仍不改正。综上可见,曾继强已经严重违反能极公司的规章制度,能极公司只能开除曾继强,以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减少因曾继强的种种违纪行为给能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仲裁委不予采信能极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是不合理的,虽然证人是能极公司的员工,但是证人所述都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并且能极公司还提交了《处罚通告》、《光盘》,这些证据都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曾继强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给能极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仲裁委裁决要求能极公司支付赔偿金属认定事实、认定证据错误,同时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能极公司认为涉案仲裁裁决中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有误,故依法提出撤裁申请,请依法裁决以维护能极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曾继强答辩称,原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涉案仲裁并不具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所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求驳回能极公司的全部申请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能极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有以下两个理由:一是涉案仲裁裁决认定曾继强未给能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是涉案仲裁裁决认定能极公司违法辞退曾继强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针对理由一,曾继强有无给能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问题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能极公司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能极公司未足额支付曾继强2015年1、2月工资,应依法支付,涉案仲裁对此问题的裁决正确;针对理由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能极公司主张曾继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就曾继强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曾继强公示的事实举证。但能极公司提交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性,涉案仲裁此项裁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综上,由于能极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且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能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能极电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理哲(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