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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30号原告:赵某。被告:温某。原告赵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褚亚兴,人民陪审员许玉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温某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在审理中,原告赵某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原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在200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该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该证据的质证权力。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温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对上述证据质证、认证后,可以确认本案事实为:原、被告于1995年3月8日开始同居生活。于1997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温昕。后于2004年9月15日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从2013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起诉离婚后,经多方寻找,被告下落不明,期间被告也未与原告联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登记结婚多年,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于2013年与原告分居,下落不明,原告亦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亦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温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褚亚兴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