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调确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娜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19号申请人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定西市安定区凤安路(新城佳苑109号)。法定代表人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勇,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曹娜,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曹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兆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娜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0日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曹娜自愿给付申请人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592元。二、此后申请人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此次纠纷提起诉讼。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广厦新城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娜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