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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宏玲与南京康瑞水路联运有限公司、福州亿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3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康瑞水路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代表人:蔡绍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宏玲,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一审被告:福州亿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郊工业路北段550号第一层107室。法定代表人:高居敏。上诉人南京康瑞水路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不服厦门海事法院(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周宏玲的起诉,可以确定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康瑞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属于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康瑞公司住所地的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周宏玲的起诉,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本案周宏玲提交的起诉状和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范围。而本案的被告之一福州亿特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位于福建省,亦属于一审法院管辖的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康瑞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本案,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康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泽新代理审判员黄志江代理审判员陈小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谢振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