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志新物业有限公司与殷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志新物业有限公司,殷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352-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志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关双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殷爱珠,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志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殷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殷爱珠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志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志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21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殷爱珠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爱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