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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委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赵树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赵树山,周文翠,唐玉国,陆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委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115号。负责人:孙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房文虎,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十八集街道115号。法定代表人:赵树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树山。被执行人:周文翠,系赵树山之妻。被执行人:唐玉国。被执行人:陆春芳,系唐玉国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赵树山、周文翠、唐玉国、陆春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赵树山、周文翠、唐玉国、陆春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赵树山、周文翠、唐玉国、陆春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赵树山、周文翠、唐玉国、陆春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长市天润玩具有限公司、赵树山、周文翠、唐玉国、陆春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