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玉山与孙志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玉山,孙志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71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山。委托代理人:李伟毅。被执行人:孙志裕。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797号杨玉山诉孙志裕民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杨玉山11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16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