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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尤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尤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刘家河东支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梅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女,1984年8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颖,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