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尤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尤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刘家河东支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梅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萌,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女,1984年8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颖,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光华世缘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