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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哈申高娃申请玉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申高娃,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419号申请人哈申高娃,女,49岁,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玉宝,男,5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高娃申请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2月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款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