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xx与陈x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0-2号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58年1月21日生,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长春里2排6号.被执行人陈x,男,汉族,1961年10月18日生,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新华南里7排1号.本院在执行刘xx与陈x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x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