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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xx与陈x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0-2号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58年1月21日生,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长春里2排6号.被执行人陈x,男,汉族,1961年10月18日生,山西省大同县人,现住大同县西坪镇新华南里7排1号.本院在执行刘xx与陈x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x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