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志凤与高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史晓宇,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志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