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丽,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寒冰,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久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