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与刘志锋、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存和,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49号申请执行人:韦存和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志锋名下银行存款381169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0元,诉讼费3034元,执行费5535元,自2014年12月9日前利息为39000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10日的利息为33600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