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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乐诉吴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吴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干部,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吴维新,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王乐诉吴维新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双郊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吴维新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乐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