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岚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丁强申请执行王长明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强,王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丁强,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长明,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强与被执行人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长明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王长明到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长明在本院辖区内各商业银行无可执行存款信息、无房产、无车辆、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能举证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任何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