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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程亮与王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王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873号原告程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王淑贞,女,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诉被告王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