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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涂逢标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涂逢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涂逢标,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涂逢标(2014)武刑初字第171号罚金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