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对宋会官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宋会官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893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代表人:XX,系靠山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宋会官,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1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在该信用社借款24500.00元,利率为:10.529‰。约定还款日为2012年12月20日,并提供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各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在2011年12月26日归还本金778.28元及上述本金对应的利息后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23721.72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会官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借款23721.72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1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31.0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