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居亮与连云港市鼎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明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亮,连云港市鼎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明珠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居亮。委托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鼎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A区。被告胡明珠。原告居亮诉被告连云港市鼎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明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居亮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亮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鼎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明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居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