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韩金洪与长江师范学院,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洪,长江师范学院,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韩金洪,又名韩勇,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长江师范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聚龙大道9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1056-8。法定代表人:李林,该院院长。被告: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太乙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1833-3。法定代表人:周乾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韩金洪与被告长江师范学院、被告重庆市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韩金洪于同月6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次日书面告知韩金洪缓交诉讼费91843元,限期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逾期则按撤诉处理。韩金洪于同月10日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简元华代理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