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刑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三升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951号罪犯宋三升,曾用名(宋金贵)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淮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三升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止。宣判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宋三升多次拐卖妇女、犯罪情节恶劣,在服刑期间,表现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宋三升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市监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