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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四小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志宏与刘秀丽、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宏,刘秀丽,方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四小初字第1号原告张志宏,男,193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扶沟县。被告刘秀丽,又名刘丽,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被告方某甲,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宏诉被告刘秀丽、方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宏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宏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宏负担。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