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保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戴建良与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良,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建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保初字第99号申请人戴建良,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九华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立国,总经理被申请人许建文,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戴建良因情况紧急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建文的财产价值6万元。担保人戴建良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富康东路以南九华大道以东湖南省水利厅(湘潭)公务员小区##楼的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潭房预许字(2014)第2-09号、潭房预许字(2013)第2-25号、潭房预许字(2012)第2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戴建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千禧龙(湘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建文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戴建良的担保物,位于富康东路以南九华大道以东湖南省水利厅(湘潭)公务员小区##楼的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潭房预许字(2014)第2-09号、潭房预许字(2013)第2-25号、潭房预许字(2012)第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许玉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