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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骁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22时许,平江县梅仙镇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梅仙镇板口村“乡里人家”宾馆进行例行检查,在被告人黎某所开的宾馆二楼右侧一间客房(无门牌号××内发现袋装的毒品冰毒7小包共计20余克、毒品麻古3粒以及吸毒瓶、软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另经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黎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997年6月4日出生××吸食毒品;2015年4月12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黎某又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20余克,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被告人黎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被告人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黎某一人犯数罪,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22时许,平江县梅仙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其辖区梅仙镇板口村“乡里人家”宾馆进行例行检查,在该宾馆二楼右侧被告人黎某所开的房间(无门牌号××内查获并扣押袋装冰毒7小包、麻古3粒以及吸毒瓶、软管、锡纸等吸毒工具。经鉴定,毒品冰毒净重23.6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净重0.294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黎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997年6月4日出生××吸食毒品;2015年4月12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黎某在其所开的“乡里人家”宾馆房间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易某、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冰毒23.94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黎某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多次容留未成年人陈某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一人犯两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黎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占南审 判 员  刘秀芬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