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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万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满与被告刘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1820号原告王某某,男,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宪国,男,住盖州市。被告刘某某,女,住盖州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由于被告不到我家居住,导致我们双方并未实际同居生活。我于2014年7月起诉离婚,后经亲属做工作我撤诉了,我们之间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结婚时,被告通过媒人索要了2万元彩礼,我要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另外我们双方均系基督教徒,基督教规定不允许离婚,因此我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7月22日原告以被告对其家人和本人不尽义务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后经亲属调解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结婚时原告给被告彩礼款2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再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万元,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其他诉讼费40.00元,合计34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文辉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人民陪审员  冯丽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