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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建辉审判员  狄志国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丽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