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道江镇。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22日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金格百货汇都店二楼MARCCAIN专柜,称店员不注意之机,盗窃得价值人民币3285元的连衣裙一条。后逃至一楼时被该店店员抓获,并将被告人罗某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于2015年4月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道州火车站候车室内安检口处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天柱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何桂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