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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甲,男,汉族,1952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贾某乙,男,汉族,1950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甲与被执行人贾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