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麦滚诉刘党印、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麦滚,刘党印,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宋麦滚,男,汉族,1955年生,住伊川县城关镇。被告:刘党印,男,汉族,1974年生,住伊川县白沙乡。被告: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党印。原告宋麦滚诉被告刘党印、洛阳市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标的为170万元。本案被告刘党印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由于目前被告刘党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正在办理中,待该刑事案件程序终结后,根据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麦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还原告宋麦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西旺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