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潘秉君与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秉君,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潘秉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48栋。法定代表人范东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秉君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原告潘秉君在本案立案时已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秉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佰彦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