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闻戈与王俊英、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戈,王俊英,赵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闻戈,男,1967年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王俊英,男,1976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赵丽,女,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戈诉被告王俊英、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闻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050.00元,由原告闻戈负担。审判员 王艳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