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6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无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且与王某某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