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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6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以无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且与王某某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