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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张在强与四川省苍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强,四川省苍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张在强,男。被告四川省苍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久惠。原告张在强与被告四川省苍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在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在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7元,由原告张在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