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吉平、刘吉新与被告刘吉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平,刘吉新,刘吉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703号原告刘吉平,住平泉县。原告刘吉新,住平泉县。被告刘吉宏,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吉平、刘吉新与被告刘吉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吉平、刘吉新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吉平、刘吉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吉平、刘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吉平、刘吉新承担。审判员 王兰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立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