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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勇与刘志锋、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150-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刘志锋,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150-1号申请执行人:黄勇被执行人:刘志锋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合肥思行合一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志锋名下所有的收入658839.3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0元,诉讼费4794元,执行费8899元,自2014年2月5日至2014年8月利息为65644元,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利息为37644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2日止的利息为39233.3元,2015年5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14日的利息为2625元,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