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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2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磊,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蕾 微信公众号“”